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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赛宗旨
鼓励少儿歌曲创作 推广少儿声乐精品
繁荣少儿文化生活 引领少儿快乐成长
2、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 中央电视台 中国音乐家协会
承办单位: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
协办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电视台 中国网络电视台
3、作品(表演)要求
作品(表演)类型:组合演唱、齐唱(含表演唱)、合唱。所有的参赛作品提倡活泼多样的表现形式。
作品长度:每首演唱歌曲不得超过5分钟
人数要求:组合(59人)
齐唱(1015人)
合唱(3040人)
伴奏方式:伴奏方式不限。如:伴奏带、现场钢琴伴奏或乐队组合伴奏、无伴奏等均可。(乐队组合伴奏不超过5人)
创作时限:2001年1月1日以后创作的作品
4、报送要求
每个报送单位选送儿童组(10岁以下)、少年组(1118岁)各2-3支表演组/团进入复评,每个组/团演唱1首作品。儿童组和少年组报送作品类型须包括组合、齐唱、合唱中的两种。
部队系统由总政宣传部统一按规定名额报送。儿童组、少年组各限报6组,应包括组合、齐唱和合唱。
5、评审程序
初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牵头领导,所辖的电视台作为报送单位具体负责。报送的作品需提交演出现场的录像DVD视频文件,以及电子版歌词、歌谱和完整详细的报名表(须由报送单位盖章)。参赛提交的所有材料不予退回。
复赛:由主办方组织评委会进行评选。儿童组、少年组各选出15支表演组/团进入决赛。
注:为避免纠纷,入围决赛的三十首作品,其详细信息将在主办方提供的官方网络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大赛组委会设立专门的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公示期如有作品不符合比赛章程,经查实后将取消参赛资格。
决赛:由主办方组织评委会对作品和表演分别进行现场打分并评选出各奖项。
作品按抽签顺序根据大赛组委会的规定进行表演。
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将在晚间黄金时间播出两场决赛。
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与少儿频道将在晚间黄金时间播出90分钟的颁奖晚会。
注:复赛、决赛评委会由著名音乐家及主办方相关领导组成。
6、奖项设立
儿童组、少年组作品奖分别为金奖3名、银奖3名、铜奖
4名、优秀奖5名。
儿童组、少年组表演奖各3名。
大赛优秀组织奖若干。
所有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将获得由中央电视台、中国音乐家
协会共同颁发的奖杯和证书。
7、大赛日程
初赛时间由各地党委宣传部和电视台确定
复赛截止报名时间:2012年6月15日(以邮戳为准)
复赛评选时间:2012年6月20日6月30日
决赛入围作品公示时间:2012年6月30日7月6日
决赛录制时间:2012年7月24日、25日(周二、周三)
颁奖晚会录制时间:2012年7月29日(周日)
决赛播出时间:2012年8月16日、8月17日
颁奖晚会播出时间:2012年8月18日
8、公证机制
大奖赛组委会将聘请公证机关对大赛进行全程监督,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大赛的复赛、决赛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证。
9、大赛须知
为确保大赛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大赛组委会制定了本章程,所有参赛者及参与2012全国儿童歌曲大奖赛组织工作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都应遵守本章程中的各项规定。
所有参赛的报名者需自行解决参赛歌曲的相关著作权事宜,并与主办方签署版权责任自负的相关协议。著作权归属不明的歌曲不得报名参赛。
参赛者报名参与此次大赛,即表示同意主办方以各种方式使用其参赛作品的全部内容。参赛者和参赛作品的版权所有者因参加本次全国儿童歌曲大奖赛而提交的作品或因参赛而由主办方和协办方对参赛作品进行重新制作并使其成为新的影视作品,其作品均由于参赛者和参赛作品的版权拥有人的报名参赛行为而表示为已经同意组委会将拥有这些作品在电视、网络及合作媒体展示和推广的权利。
参赛者须保证自己的参赛作品和行为不侵犯法律上赋予第三方的任何权利,包括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如参赛者的参赛作品和行为侵犯了第三方的权利和利益,由参赛者承担为此给第三方、主办方和协办方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参赛者须确保报名时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因失实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参赛者如未拥有参赛作品的著作权,须事先获得相应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否则,大赛组委会将视其自行放弃参赛权利。所有参赛者须自觉遵守比赛秩序,服从评委会的评判。
作品进入复赛的版权所有者应与中央电视台签订相关版权协议。
本章程未尽事宜将以补充方式另行通知。
主办方拥有对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
2012“全国儿童歌曲大奖赛”
组委会
201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