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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木偶奇遇记》维权胜诉 侵权方赔偿10万元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2日 09:55 | 来源: 少儿台

  正逢寒假,童话书籍又成了爱书孩子的掌中宝。此前,一桩著作权案在市二中院一审审结,涉嫌被侵权的作品是包括《小木偶奇遇记》在内,32本一套的《我最喜欢的经典童话故事精绘本》,涉嫌侵权的作品《世界少年经典文学丛书》的出版者被判停止出版、收回并销毁侵权图书,同时赔偿原告刘庆源经济损失10万元。

  事件回放

  热销童话书疑被侵权

  市民刘庆源是一家文化工作室的负责人,也是被侵权作品的策划人。2007年10月至2008年年初,他先后与庄某等8位画家签订了14份《绘本制作合同》,约定8位画家为其绘制包括《小木偶奇遇记》等系列作品的插图140幅,刘庆源享有插图作品的出版权和宣传权,8位画家享有插图的署名权,且不得将插图作品授权给第三方,刘庆源向8位画家分别支付一本书4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稿费。在所配插图基础上,刘庆源编辑后以天津红马文化作为著作权人推出《我最喜欢的经典童话故事精绘本》系列丛书。2008年3月31日,刘庆源将丛书的专有使用权独家授权给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发行。2008年4月,包括《小木偶奇遇记》在内的32本系列丛书《我最喜欢的经典童话故事精绘本》出版,每本定价10元。

  但是,该丛书热销一年多后发生了意外。2009年12月15日,刘庆源在本市某图书大厦买得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世界少年经典文学丛书》9本,每本单价12元。经比对发现,该书大量使用《我最喜欢的经典童话故事精绘本》插图,于是刘庆源一纸诉状将某图书大厦和大众文艺出版社告上法庭。按惯例,一经被诉,某图书大厦要将未售完的涉案被控侵权图书下架。因此,刘庆源撤回对某图书大厦的起诉,只向大众文艺出版社要说法。

  法庭激辩

  赔偿数额成争论焦点

  法庭上,刘庆源称,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涉案图书盗用原告作品95幅次,对原告图书的销售造成冲击,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因此取消了加印计划,原告损失稿酬20万元。为此,刘庆源请求法院判令大众文艺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销售,并销毁存有的侵权图书;判令大众文艺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2万元,维权合理费用6000元,并在《新闻出版报》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对其出版《世界少年经典文学丛书》使用的插图涉及侵权的事实以及使用插图数量、幅次认可,但对原告索赔数额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只涉及原告图书14本,原告不能按照全套32本计算赔偿,也不应用全部的版税损失来计算,应按被告使用图片所占原告图书版面的比例即6.5%计算,应为19.2万元×6.5%。

  法院判决

  销毁侵权书赔10万元

  市二中院认为,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在其出版的《世界少年经典文学丛书》中,未经合法授权,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插图作品。主观上存在故意侵权,其行为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我最喜欢的经典童话故事精绘本》包括插图及文字内容,原告以全部丛书的数量和内容与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并获取版税。本案中,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的侵权行为并不涉及童话故事文字内容,侵权的插图也不是全部,因此,原告按版税损失计算赔偿理由不足。

  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法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后果及原告作品类型等因素酌情判定大众文艺出版社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万元。关于赔礼道歉,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声誉造成了影响,故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市二中院判决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刘庆源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出版、收回并销毁侵权图书;赔偿刘庆源经济损失10万元。

责编:史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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