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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羊羊与灰太狼》引发商标案诉讼维权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6日 10:29 | 来源: 少儿台

  11月19日,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民三庭)庭长袁晓贞在接受媒体记者的采访中表示,这起侵权案件还是比较典型的,希望能够给各方一点借鉴。

  原告方的代理律师李晓光说,这起官司最后到底谁输谁赢不是关键,最重要的是要为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商家敲敲警钟。希望这些正规的超市,应当作一个表率,按照法律规定,做一个合法的授权,不要助长侵权的行为,这是主要的目的。

  据了解,近几年来,台州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正在逐年增加,反映出一些商家的确存有侥幸心理。

  “我们受理的此类侵权案件逐年在大幅度的上升,2007年知识产权庭刚成立时,就受理了30个案件,2008年有100件,2009年就有170多件,今年已突破200件,而且呈现不断的上升趋势。总的来说,我们台州的一些商家、厂家这方面的意识非常淡薄,所以造成这类案件越来越多,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多。”袁晓贞说。

  袁晓贞同时表示:虽然在商场上作为购买者不太清楚,但是像今天当了一回被告的几个超市,在进货的时候应该有这样的意识。比如说不要买仿冒的,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要从源头上杜绝侵权。另外作为企业,作为生产者,应该树立自己的品牌意识,应该自己去创品牌,自己去保护,自己去创新创业。作为销售的商家,确实要对此引起重视,虽然不是自己的产品,但是在你这里卖出去的,你总要为之负责任。

  被告我们觉得自己也很冤

  目前,这些印有喜羊羊等卡通形象的商品已经在各超市中下架,但是作为被告方的超市以及商场方面觉得自己也很冤。

  被告(超市方)的代理律师林军在庭上认为:我们没有构成侵权。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我们作为商场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以后,原告作为权利人,应该直接向进货来源的单位去申请索赔,或行使诉讼权利,而不应该向我们销售方起诉。

  同时,4家超市以及商场的老板也感觉自己很冤枉,他们觉得超市及商场只是中间环节的销售方,所售的小商品利润空间有限,也不知道进货的来源商家是否侵犯了喜羊羊著作财产权,原告真正该起诉的应该是厂家。

  11月19日,庭审结束后,经主审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4被告均表现出良好的调解诚意,愿意一次性赔付数额不等的赔偿金,而原告方则当庭表示申请撤诉。在采访中,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均表示,对赔偿的具体数额保密,双方均承诺不对外公开。

  原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今年6月份左右,拥有《喜羊羊与灰太狼》版权的天络行公司发现,在台州有不少超市以及商场都在侵权使用《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卡通形象商标,他们觉得这样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于是一纸诉状,将台州的4家超市以及商场一一告上了法庭。这是台州首例关于《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受侵权的案子。被告的4家商家分别是台州加贝购物广场、台州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台州万润发超市以及台州菜篮子超市。

  原告方认为,《喜羊羊与灰太狼》是目前国内各大电视台热播的动画片,深受各年龄层观众的喜爱,该片获得了包括“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中国电视金鹰奖”在内的各种奖项。同时,该片还入选国家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动漫作品保护目录》(第一批),属于七个重点保护的民族动漫品牌之一,该动画片的卡通形象享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及市场发展前景。原告经合法授权,依法享有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形象(包括但不限于喜羊羊、美羊羊、慢羊羊、懒羊羊、沸羊羊、暖羊羊、灰太狼、红太郎、小灰灰及其衍生形象)著作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使用权人,并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维护上述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并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原告经调查发现,这些超市以及商场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印有“美羊羊”、“喜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的产品。有些把这些卡通商标未经授权贴在游泳圈上,有些印在文具以及毛绒公仔上,甚至有些还印在CD片的封面上,侵犯了原告的专有使用权。

责编:史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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