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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7日 09:26 | 来源: 少儿台

  据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1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盗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比较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还很猖狂,呈现出网络犯罪突出,作案手段多样,组织化、专业化趋势明显等特点。

  记者问,关于《意见》第十条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作出这样新的规定是出于哪些考虑,这个规定和以前法律上的规定相比,有什么区别和特点?

  熊选国表示,关于《意见》第十条侵犯著作权犯罪“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在过去的司法解释也有一般性的规定,这一次根据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当中,有些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特点,对于通过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怎么认定“以营利为目的”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比如刊登广告,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比过去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了。

  

责编:史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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