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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9日 11:03 | 来源: 少儿台

  昆明市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动漫产业发展,全面提升我市文化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8〕33号)、《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放文化市场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实施意见》(昆通〔2008〕14号)、《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昆通〔2008〕54号)、《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昆通〔2009〕2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动漫产业主要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动漫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

  第二章 鼓励、扶持内容

  第三条 市属园区(企业)、市属科研院所建设动漫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实施孵化和动漫教学培训项目,可申请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项目补贴。鼓励我市动漫企业设立或院校、企业合作设立动漫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发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四条 本市动漫企业创作、在本市申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制作发行并已播出的原创动画片,经专家组评审,根据质量和播出影响力,在本市电视台首播的,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800-15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1500-2500元标准奖励企业,每部片子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在中央台首播的,按照每分钟二维1500-2500元、三维2500-3500元标准奖励企业,每部片子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五条 本市动漫企业创作、在本市申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批准制作发行并公映的原创动画电影,根据社会影响力,按照制作成本的10%-15%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为200万元。

  第六条 本市动漫企业创作、在本市申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制作发行的原创动画作品境外发行(含港澳台地区),以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奖励的标准执行:企业当年出口创汇额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按其新增创汇额每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本市动漫企业在本市出版发行的原创动漫作品,按其销售收入的5%-10%给予奖励,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第八条 对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我市原创动漫作品,按照获奖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获国家级重大奖项的我市原创动漫作品,按照获奖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获省级重大奖项的我市原创动漫作品,按照获奖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自带大型动漫原创题材入驻我市发展的企业,给予一定资助。

  第九条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以原创为主的动漫企业申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符合主旋律、传播民族文化、观赏性强,有利于促进对外文化交流的重大题材和行业领先的动漫原创项目,可申报市级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 我市动漫企业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国家、省、市软件服务、国际服务外包等鼓励政策,并推荐申报省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举办国际、省际、城际动漫交流和会展活动,大力培育动漫产业会展品牌。对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大型动漫会展,给予一定资助;对参加国际展会的我市动漫企业,给予一定支持。

  第三章 优秀动漫作品评审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对优秀动漫作品评审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上两年度获奖的我市优秀动漫作品。申报时间为评审年的1月1日至30日。

  第十三条 市文产办对申报结果进行收集后报市动漫产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市动漫产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从事动漫创作、教研、软件开发、生产制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资深人员(专家)、主管领导组成。对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专家,一律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申报时间项目申报必须在规定年限内,否则不予受理。在往届评审中已申报过的项目,无论获得本奖励与否,均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原创动画片的播出、获奖奖励,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实施。获省级以上(含)政府奖项的作品,应为市动漫办推荐上报的原创作品。已兑现奖励的作品在更高平台播出或获奖的,可申请补足奖励差额。动画片播出奖励长度=一集头尾主题曲的长度×2+去除每集头尾主题曲的实际长度。

  第十七条 动漫作品评审活动从2010年开始。

  第四章 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已经明确、无须评审或认定的事项,由企业向市文产办申报,市文产办在初审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审核后,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政策兑现。

  第十九条 须经专家评审或认定的事项,由企业向市文产办申请,由市文产办组织动漫产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有关评审或认定事项的标准,由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市动漫产业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和认定的内容:⑴未被省级以上(含)广电部门推荐或评选为优秀动画片的原创作品播出奖励;⑵境外主流媒体的确认;⑶动漫产品在国际、国内获重大奖项的认定(原则上国际奖应代表国际最高水准,国内奖应为政府奖,省、市奖是指云南省、昆明市设立的奖项);⑷原创动漫精品的评选;⑸自带大型动漫游戏原创题材来昆明创业企业的认定;⑹动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评审;⑺动漫游戏产业研发(技术、创作)中心的评审(国家、省级研发中心,应为政府部门认定);(8)其它需要评审和认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项目扶持申请时,须提交下列相关的资料:(1)《申请表》;(2)有关许可证复印件;(3)获奖证明;(4)该片主要创作人员名单及千字左右的故事梗概;(5)作品知识产权确认文书;(6)作品播出协议复印件及电视台提供的播出时间表(需电视台盖章);(7)样片一套,样片为光盘格式,需粘贴片名标签、注明集数;(8)作品制作计划书;(9) 作品完整脚本;(10)申报精品的动画片片花(不少于3分钟);(11)项目投资额的验资报告;(12)贷款凭证复印件;(13)参展证明及费用发票复印件;(14)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由市文产办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跟踪考核,对未履行协议、又无正当理由的予以复议;对决定取消立项的,根据违约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涉及工商、税务、土地、人事和借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由企业向市文产办提出申请,市文产办转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从昆明市文化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中共昆明市委宣传部

  昆明市财政局

责编:史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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