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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南昌3月17日电(记者李美娟)记者从江西省发改委获悉,今年秋季开学起,江西具有独立法人、独立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的民办教育机构可在学费、住宿费等方面自主定价。
江西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原来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改为由民办学历教育学校自主确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并实行登记管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继续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不再办理收费备案。
据介绍,实行自主定价的民办教育机构应是江西省境内经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民办高校、高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和学前教育机构。
通知要求,自主定价的学校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在价格主管部门登记后,两年之内不得调整。学校在招生简章、学校网站上要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明码标价。
对违反价格承诺、价质不符、收费水平明显过高、假借民办学校名义变相提高学费、社会反映强烈的,政府部门将采取成本调查、约谈告诫、建立黑名单等措施,并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干预。